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4月9日購入某上市公司股票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支付購買價款1050萬元(其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金股利50萬元),,另支付交易費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價款為2萬元,,增值稅稅額為0.12萬元,。乙公司于4月20日收到支付價款中包括的現金股利50萬元,6月30日該股票的公允價值為 1100萬元,,7月31日,,乙公司將該股票全部出售,取得處置價款為1200萬元,,轉讓金融商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則乙公司處置該股票時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 )。
4月9日購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分錄為: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00
應收股利 50
投資收益 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0.12
貸:其他貨幣資金 1052.12
4月20日收到支付價款中包括的現金股利的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貨幣資金 50
貸:應收股利 50
6月30日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分錄為: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
7月31日出售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貨幣資金 12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00
——公允價值變動 100
投資收益 100
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1200-1050)/(1+6%)×6%=8.5(萬元),;
所以在處置時甲公司應確認的投資收益=100-8.5=9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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