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y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4月受托加工甲類高檔化妝品20件,,受托方同類產(chǎn)品含增值稅售價為28 250元/件,;受托加工乙類高檔化妝品5件,,成本為85 000元,,加工費為20 000元(不含稅),,受托方不銷售乙類高檔化妝品,。已知高檔化妝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3%,,消費稅稅率為15%;該企業(yè)當月應代收代繳消費稅稅額為(?。?。
(1)甲類高檔化妝品的應稅銷售額=28 250÷(1+13%)×20=500 000(元),。
甲類高檔化妝品的應納消費稅稅額=500 000×15%=75 000(元)。
(2)乙類高檔化妝品的應稅銷售額=(85 000+20 000)÷(1-15%)=123 529.41(元),。
乙類高檔化妝品的應納消費稅稅額=123 529.41×15%=18 529.41(元),。
(3)應代收代繳消費稅稅額=75 000+18 529.41=93 52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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