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1月1日從乙公司購入一臺需要安裝的生產設備作為固定資產使用,購貨合同約定,,該設備的總價款為5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80萬元,,當日支付280萬元,,其中含增值稅稅額80萬元,余款分3年于每年年末等額支付,。第一期于2019年年末支付,,2019年1月1日設備交付安裝,支付安裝費等相關費用5萬元,,2019年1月31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假定同期銀行借款年利率為6%。(P/A,,6%,,3)=2.6730,(P/A,6%,,4)=3.4651,,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2019年1月31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是()萬元,。
企業(yè)購買固定資產是實質上屬于融資租賃的,超過正常信用條件的延期支付,,固定資產的成本應該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購買價款的現值=200+100×2.6730=267.3(萬元)(其中的200萬元因為是在購買時就支付的,所以現值就是當時支付的200萬元),。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支付的安裝費等相關費用計入購買固定資產的成本中核算,。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200+100×2.6730+5=47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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