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公司和西方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6%。東方公司委托西方公司加工材料一批(該材料屬于應稅消費品),,東方公司發(fā)出原材料的實際成本為120萬元,。完工收回時支付加工費20萬元,另支付增值稅稅額3.2萬元,支付西方公司代收代繳的消費稅24.7萬元,。東方公司用收回的委托加工材料抵償所欠某公司的貨款(所欠貨款的價值小于西方公司加工的同類消費品的計稅價格),。則收回該批委托加工物資的入賬價值是()萬元。
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直接抵償債務(視同銷售),,則委托方支付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應計入收回的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因此,該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賬價值=120+20+24.70=164.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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