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見票后3個月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6月10日A公司向其開戶銀行提示承兌,,銀行于當日承兌,6月11日A公司將票據(jù)交付給B公司,,7月10日B公司將該票據(jù)背書轉讓給C公司,。9月12日,C公司請求承兌銀行付款時,,銀行以A公司賬戶內(nèi)只有5000元為由拒絕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9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項,。根據(jù)票據(jù)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權的期限為()。
B公司行使再追索權的對象是A公司,,A公司是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持票人對遠期商業(yè)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jù)到期日起2年,,承兌人見票日為2019年6月10日,,則匯票到期日為2019年9月10日,行使再追索權的期限至2021年9月1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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