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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于2017年1月1日簽訂100萬元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1年到期還錢,,201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甲未還錢且對乙避而不見,2018年11月30日乙于同學聚會中與甲相遇,,并進行催討,,甲拒絕清償,則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p>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導致訴訟時效中斷,,3年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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