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yè)2012年發(fā)生虧損20萬元,2013年盈利12萬元,,2014年虧損1萬元,,2015年盈利4萬元,,2016年虧損5萬元,,2017年盈利2萬元,2018年盈利38萬元,。則該企業(yè)2018年應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稅額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
2012年虧損的20萬元,,可以以2013年,、2015年、2017年的利潤進行彌補,,彌補后尚有2萬元虧損,,2014年、2016年企業(yè)虧損,,應計入2012年虧損的彌補期限至2017年,2012年虧損的延續(xù)彌補期限屆滿,,2018年的盈利不能再用于彌補2012年尚未彌補的虧損,;2018年的盈利可以用于彌補2014年、2016年的虧損,,則該企業(yè)2018年應當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38-1-5) ×2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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