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18年6月30日以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2020年12月1日,該地區(qū)發(fā)生洪水,,危害直至2021年1月31日才消除,,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本題中2021年1月31日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6個月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即張某應在2021年8月1日前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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