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18年6月30日以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2020年12月1日,該地區(qū)發(fā)生洪水,,危害直至2021年1月31日才消除,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本題中2021年1月31日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6個月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即張某應在2021年8月1日前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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