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日從農民手中收購一批蘋果,,農產品收購發(fā)票上注明的收購價款為80000元,該企業(yè)將這一批蘋果加工成果汁對外銷售,,本月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0000元,,此外由于市場上原料緊缺,該企業(yè)又轉讓給兄弟企業(yè)一批蘋果,,開具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為20000元,,則該企業(yè)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為()元。
果汁屬于農產品的再加工產品,,銷售果汁適用13%的稅率,,銷售蘋果屬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農產品,適用10%的稅率,進項稅額=80000×10%=8000(元),;,,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為含稅銷售額應當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則應繳納的增值稅= 150000×13%+20000÷(1+9%)×9%-80000×10%=1315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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